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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农村中的“官民冲突”,不妨实现“政经分开”,让村委会干部不再直接插手村民经济活动。而适当划定农村自治体的规模,也是减少农村社会冲突重要条件。
据报道,11月19日下午,广西玉林博白县一村民,持刀将与之存在纠纷的两名村民及前来调查处理的村主任砍伤。村主任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近一个时期,我国不同乡村地区连续发生多起村民冲突恶性案件,使乡村社会治理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再度引起人们关注。
今年年初,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三次选举失败的村官萧裕超,雇人整对手,导致年仅38岁的村支书殒命。
2015年12月7日,北京大兴区前辛房村村主任赵某被枪杀身亡。据媒体报道,赵生前曾受威胁。
对每一起案件的责任认定,自然要通过司法程序由法庭作出最后裁决,我们也希望法庭裁决能伸张社会公义,为公民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提出指引与警示。同时,我们也不免要深入思考乡村社会治理的系统性问题,希望通过改革,建立一种更为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以便社会道德能化解大部分农村民事冲突,以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司法成本,在更大程度上化解乡村社会冲突。
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大体有四方面要素。一是关乎人们基本利益实现与维护的财产制度要公正合理,并由法律予以确立和维护;二是人们的利益往来尽可能交给市场调节,政府只是维持秩序而不假以直接干预,以促进基本公平,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三是在利益关系的市场调节以外,政府与各类公共机构能够在完善自身机制的同时,扶弱济困,合理帮助穷人,给社会利益链的下端人群以生活希望;四是适度稳定熟人社会群体,将一部分利益关系的调节任务,交给熟人社会,才能有效施行道德压力,以降低社会运行的内部紧张程度。
具体说来,土地是农民的基本财产。地权不稳,农村不稳。当年土地承包工作时的急迫留下不少问题。有的农户居然有几十块小面积承包地,这给地界纠纷等问题的发生提供了机会。这方面的改革哪怕慢一点,也要稳一点、好一点。这个问题解决好,农村稳定就有了坚实基础。
另外,农民真正获得土地财产权,还要彻底打破我国村一级的“政社合一”制度,将土地财产权的行使交给农民或农民自愿建立的经济组织,同时将现有集体职能集中于农村公共服务,实现“政经分开”,让村委会干部不再直接插手村民经济活动。国家财政要为农村公共服务兜底、埋单,不能让农村集体经济为此掏腰包。
而适当划定农村自治体的规模,也是减少农村社会冲突重要条件。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热衷小村并大村,使得行政村的平均人口规模达到1500人以上,这给发挥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带来了阻力。我国素有“五服之内为亲”的传统说法,这与人类学关于150人左右的人口规模的群体更能有效发挥非强制性治理的研究结论十分契合。
我国广东清远的改革探索证明,适当划小农村自治体单位,尽可能将公共事务决策权下放到这样的小型共同体,有利于最基层的社会精英发挥德行示范作用,并能够大幅度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以上这些工作看起来十分艰巨,其实也不难。改革成功的路径还是要下放权力,大胆支持地方探索。错误的做法,必有农民抱怨,我们须及时纠正;好的探索,必有农民点赞,我们须总结推广。成功之路,大抵如此。